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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歷史上的春秋時代/歷史、军事、史学研究/lx和iii和xxi/即時更新/最新章节全文免费阅读

时间:2016-06-18 16:30 /铁血小说 / 编辑: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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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歷史上的春秋時代

作品朝代: 现代

主角名称:xxi,xxv,iii,孔子,lx

更新时间:2017-03-15T02:47:55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歷史上的春秋時代》在线阅读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歷史上的春秋時代》第7篇

這裡的主要特徵正如英国社会史学者E.霍布斯鲍姆所指出的,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是以一種“依存關係”为中心,lxxvii 或如瞿同祖所言,其要征基於一种封邑及臣属的制度(system ofvassalage)。lxxviii

由美国史学家卡尔顿·海斯(Carlton Hayes)、帕克·穆恩(Parker Moon)和约翰·韦兰(JohnWayland)三人共同编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作为科书廣泛流行於美国大、中学校的《世界史》认为∶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種相互保障的社会而产生的。它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的人与许多弱者联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有保护和役兩種主要特点,弱者役於強者,强者保护弱者的社会状。這種相互關係的主要基础是土地佔有權——对土地的持有。lxxix 這裡明確地提出了依存關係的经济基础是土地所有制。

比利时Ghent(特)大学中世纪史授F.L.Ganshof认为∶史学家使用的“Feudalism”主要有兩種意义,第一種意义是指一種有下列明確特徵的社会形∶即一種向極端的私人依赖發展的社会趋;一个佔據社会高位的特別的军事阶级;一種不产权利的不断劃分;由這種劃分创造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分级系和相应的私人信赖层级;国家政治权的分散。這種社会形存在於10—12世纪的西欧。由於与此制度的类似,学者们也常称古代埃及、印度、拜占廷帝国、阿拉伯世界、土耳其帝国、俄国、本、中国等地的相應制度为“Feudalism”。

“Feudalism”的第二個意义是指一创设和调節制度,它一方面是一个自由人(封臣)对另一个自由人(领主)的从与役(主要是军役)的义务,另一方面是领主对封臣保护和供养的义务。這種供养一般是採取封地(fief)的形式。这第二個意义當然是比较狭窄和专门化的,主要是法律上的义,而第一種意义则主要是社会与政治上的义。lxxx

1950年秋,在普林斯顿大学专门召開了一次有关“Feudalism”的讨论会,会出版了一本名为《歷史上的封建制》(Feudalism in History)的论文集。在论文集的编者J.Strayer与R.Coulborn)撰写的导论“封建主义的觀念”中,作者认为∶“Feudalism”的概念可以部分或完全地用於西欧之外的地方,如俄国、伊朗、西周与魏晋时期的中国等地,以察看是否能籍此找到歷史中的某些统一。作为一个预备的定义,他们认为,“Feudalism”主要是一種政治统治方式( a method of government ),而不是一種经济与社会制,即它与社会经济环境明显有一種相互作用。這種统治方式的特点在於∶它的基本關係不是统治者与臣民, 也不是国家与公民,而是领主与封臣的關係。这意味著政治功能的行使有賴於有限的一些人的私人协议,政治权威被看作是一種私有权。军事功能在大多数封建社会中是相當突出的,其是在其初期。

一个封建社会中的执政者开始並不一定就是贵族,但他们不久就被承认为是贵族。在理论上,有时也在实践中,封建贵族是一種能的贵族制。实际上,在所有封建社会中,都有一種强烈的、幾乎是不可抗拒的世袭的傾向。反过来,既定贵族封建化的趋也是常见的。至於“feudalism”与土地所有权的聯絡,这从這個词的词源“feudum”(封地、采邑)就可看出,但應當提醒人们谨防一種以土地为中心的误解。大多数研习欧洲封建制度的学者都同意领主和封臣關係是封建制中最基本的因素,而只有少数人更强调封土(fief)的因素。有必要指出这一事实∶一個人持有另一個人的土地並不必然就创造了一種封建關係,一个封建主的权並非是土地所有权的单纯延。看来,一个充分的封建社会将是封臣關係和封土的平衡發展。lxxxi

John Cristchley认为∶“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有兩個义,这兩個义均来自 “feudum”(或“fief”,封土)。“feudal”這個词是用来區別封建法与其他法律(主要是罗马法)的,封建法的最突出特徵就是它涉及到一種劃分或共享的所有权,而在罗马法系中,所有权被认为是不可分的。

“封建社会”的第二個义是集中在封土持有者的役上。任何以土地所有权回報军事役(或其它役)的情况都可方地被视作是“封建”的。lxxxii

通过以上西方学者对“封建的”、“封建制”或“封建社会”的概念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封建”词语系列有廣泛的不同層面的意义∶它首先是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現的,指用来调节领主与封臣關係的法律;然它被以的世纪,其是十八世纪的学者用来指称在他们生活的时代已经衰落了的一種社会關係和政治制,這種社会關係是一種人依存的關係,而政治制是一種权分散的等级制;依存關係在经济方面的基础则是一種特殊的土地所有权,有些学者认为這種特殊的土地佔有關係(封土)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因素,但更多的学者还是把“依存關係”看作封建社会的核心,在這種關係中,既包括下层对上层的忠诚和从,又包括上层对下层的供养和保护。我们还注意到,与对“资本主义社会”(或“工业社会”、“现代社会”)的看法相比,在对歷史上的“封建主义”的认识方面,馬克思主義的经典作家与其他西方学者享有较多的共识。

有关“封建社会”的定义

下面我们再来观察幾部西方权威辞典和百科全书中有关“封建社会”的定义,並與中国的“封建社会”定义行一些比较。

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1.a∶封建主义 从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種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關係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方面的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關係和习惯——比较 commendation,feud, liege,lord,precarium,vassal。 2∶ 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徵收岁收,同時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種社會制度。 3∶指固定的数人,其是為了自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lxxxiii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Feudalism”辞条∶“一種以土地佔有權和人关係為基础的關於权利和义务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獲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並且必須向领主效忠。在更廣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別盛行於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種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會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於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絡,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中,地主对农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世界幾大文明的歷史都经过一个封建时期。欧洲的封建主义起源於早期的法蘭克王国(8世纪)。随著法蘭克人的征,封建主义传入義大利北部、西班牙和德意志,来又传入斯拉夫人的地区。诺曼人于1066年把它带到英格兰,幾年之又把它引義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封建主义从英格兰传入蘇格蘭和尔兰。最,被十字军征的近东地区依照封建的方式组织了起来。封建制度本在9世纪期间有很大發展。国王的权衰落了,各地的政权实际上成为独立的了,并开始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地区的小国家;他们彼此征戰不休。会大部分封建化了。从12世纪起,封建主义受到各種敌对嗜荔击。拥有拿薪俸的官员和僱傭军队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起来。臣民与君主的關係代替了封臣与领主的關係。城镇由於經濟發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關於社会的概念。这与贵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为贵族阶层物质生存的采邑制度在12、13世纪經歷了一场刻的经济危机。儘管封建主义到14世纪末已经不再是一種政治的和社会的量,但它仍然在欧洲社会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对现代形式的立宪政府的形成产生了極大影响。”lxxxiv

我们将上两条定义与西方学者的论述对照,可以看出∶以上定义基本上反映了西方学者研究封建社会所達致的比较一致或者比较流行的看法,在某些方面又是他们的意见的一个折衷。兩個定义都兼顾经济的土地所有权与社会方面的人依存關係兩個方面,注意到“封建制”這個概念宽、狭的不同用法,而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是被看作是在封建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臣民与君主的關係”不同於“封臣与领主的關係”。

我们在将中国流行的馬克思主義的“封建社会”定义与上述定义比较之,要先提一下张荫麟、瞿同祖兩個学者的意见,张荫麟在他的《中国史纲》(上古篇)中这样写∶“‘封建’一词常被滥用,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塔式的幾級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對於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會里,凡统治者皆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時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是封建社会”,並且,“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社会。”lxxxv 张荫麟的这一界说主要是从社会组织著眼的,它强調了在统治者这一方面的政治与经济功能的一和权分散的塔型等级,在农民方面,则强調了一種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的土地關係。这一定义應當说与西方的定义相去不远。瞿同祖在引述了西方Maine、P.Vimogradoft、G.Adams、M.Bloch对封建社会的解释之,认为“封建社会”的义归纳起来不外两点∶第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这是基本的特徵,有土地则为地主,否则即为农民,第二是主人与农民的相互關係,这是中心组织。“更简要而言之,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確定权利义务间關係的阶级社会而已”。lxxxvi 这一定义显然比张荫麟的定义要更为强调土地所有权及由此而確定的阶级關係,可视为在西方定义与流行的中国定义之间的一箇中间质的定义。

下面是1979年大陆新版《辞海》所給出的“封建制度”一词的標準定义(“封建主义”、“封建社会”均參見此条)∶“以封建地主佔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剩餘劳为基础的社會制度。随著生产的發展,在隶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阶级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农民(或农)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種地主的土地,对地主阶级有不同程度的人依附,受著地主阶级的剥削和迫。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向农民收取地租。与隶制比较,农民由於有一定程度的人自由,有自己的生产工,收成好同本利益有一定聯絡,因而对生产有一定的兴趣,促了生产的發展。封建社会基本的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封建社会的政治上層建築主要是以等级製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是地主阶级思想,它以维护封建剥削和等级制、宣扬封建德为特徵。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迫,使阶级矛盾益尖锐。歷史上不断起伏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打击了封建统治,多少推了生产的發展。在封建社会期,随著生产和商品经济的發展,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封建制度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一般认为中国在秋战国之贰洗入封建社会。1840年鸦片战争,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并和封建嗜荔结,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领导全国人民经过期的武裝鬥爭,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于1949年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在全國範圍内开展了土地改革运,最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lxxxvii

以上定义不仅在意思上,而且在文字上也明显脱胎于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中的论断。在这一定义中∶土地佔有權完全佔據了中心的位置;社会的塔型等级和人依附關係不再被强调,地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關係被视作最基本的社会關係;农民被判断为是“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在地主与农民的關係中,只有單方面的权利——地主对农民的权利和單方面的义务——农民对地主的义务,其中经济“剥削”又是最基本的。lxxxviii 农民对地主的“人依附”语焉不详,实际上,這種对地主的“人依附”最常常被解释为是对土地的依附,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在“封建社会”词条中解释说∶“农民可以有自己的个经济,但终依附土地,实际仍无人自由。”lxxxix 而這種农民由於无法去经营工、商业而不得不翻翻附著于土地,显然有別於西方那種农民对领主的人依附。总的看来,如果可以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其是法律)的範疇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範疇。並且,在这一經濟範疇中,土地所有权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纪存在的那種特殊的层层“封土”的土地佔有制,而是一種相當廣泛和平面的土地佔有制,但在这一平面上,存在著一条庞大的、把地主与农民截然两分的鸿沟。

梁漱溟对這種强调“地租剥削”即构成“封建制”的观点曾表示过反对,他引述米诺贾托夫的话说∶封建制,就在於其政治關係之地域彩,和土地關係之政治彩,亦即政治上是分裂,经济上有強制(由於存在著人依附關係)。梁漱溟认为∶“简单说,封建是以土地所有者加於其耕作者之一種超经济地強制剥削为其要点。他如经济上之不出乎自然经济,社会上之表见分隶属關係,政治上之星羅棋佈的大小单位,意识上之不免宗迷信等等,大抵皆与此要点天然相联带者。”xc 他據此认为,从邹平、定县等华北农村所见,大多数农民自己有地,农村並無超经济地強制剥削,即有少数佃农僱農,所受剥削也是如同近代工人一样是经济的,而非超经济的;至於農民附著于土地,似不能径以地少人稠,另外又乏出路(工商业),即作束缚于土地看(當然更不是农民无人自由),因而所谓強制剥削,又须打一拆扣。再就是农民可由選舉制上,这些都说明中国自战国以来已从封建制解脱,而不再是封建社会。xci 梁漱溟所论指出了重要的一点∶即“封建”必然与某種超经济或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的、法律的因素有关,即使承认有“剥削”,這種“剥削”也与资本主义的自由契约式的“剥削”不易分別,若仅以同一种剥削一是用於自然农业经济,另一是用於近代工业经济来区分“封建制”与“资本制”,又与“封建制”的原义相差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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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方学者论“中国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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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封建社会”的概念 四、西方学者论“中国的封建社会”

韦伯(Max Weber)仅仅把中国先秦称为“封建社会”,秦统一至清代的中国社会,他则称之为“家产官僚制”(世袭君主下的官僚制)社会。xcii 韦伯认为先秦以的中国与西方很相似,“我们愈往上追溯歷史,就愈能發現中国人及其文化与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種种相似之处。古代的民间信仰,古代的隐士,诗经中最古老的诗歌,古代的戰鬥君主,哲学派別的对立,封建制度,还有战国时期的资本主义發展的萌芽。所有这些儒中国特有的素质,都与我们西方的现象非常相近。”xciii

这与梁漱溟的观点在某種意义上不谋而。中、西所走的路之分,是从战国才開始明確显现,中、西文化的类型之分,是从秦统一才渐渐定型的。韦伯认为,秦朝官员俸禄制的建立意味著封建主义的全面废除,秦始皇建立了一个据功绩与皇恩晉升的严格官僚制秩序,任何官职的提升都必須备这兩個条件,有助於此种官僚制的“民主化”的,是独裁君主与平民阶层为对抗贵族等级所结成的行之有效的天然联盟,事实上,新的皇权是藉助平民量戰勝封建嗜荔的。xciv

而中国的“世袭君主制”(家產製),“為了防止封建等级制的復辟,亦即防止官吏从中央集权中独立出去,採取了一举世闻名、成效卓著的办法;实行科举,以育资格而不是出或世袭的等级来授与官职,这对中国的行政和文化都有决定的重要意义。”xcv

我们观察中国与西方的不同歷史,注意到中国与西方之异的一个主要之点是∶西方自封建社会解而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与在社会上發展起來的资本主义经济密切培喝,很步入一个工业化和列国争强的时代;也就是说,西方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期很短,甚至可以说是密衔接的。而中国则不然,自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解,秦汉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国家以来,却经過了漫的、独立的發展和演,直到被西方列强敲开国门,才不得不蹒跚地走上向西方之路靠近的工业化(或“现代化”)之路。而对这两者之间的漫的兩千多年的中国社会,我们实际上很难说它仅仅是一个过渡期的社会,或者笼统地以舶来的“封建社会”称呼它,这样未免太受西方文化类型的影响,单纯从西方社会的劃分来观察中国社会。若从中国自己的歷史特点观察,这漫的兩千多年实际上是自成一个系,自成一个社会,自有其退,自有其栋荔,所谓“滞”,所谓“不见社会革”、“不见社会步”都是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西方观点,或者说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化观点”的影响。而在中国这一特殊和漫的社会歷史形中,正如韦伯所言,選舉制度显然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

美国学者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五十年代曾有一文专论中国的封建制。他认为∶近年来用“封建的”或“封建主义”的词指称近代以的中国甚为流行,其立论的据是经济的而非政治的。中国近代以社会的农民大多是小自耕农,除了當兵和为匪幾乎没有別的选择,“这样一个社会显然是资本主义的,但又不可能被称之为隶社会(因为它的实际的隶相當少),所以论证就走到了这一步,除了用‘封建’一词怎麼可能称谓它?”xcvi 还有些学者如魏特夫( K.Wittfogel)则不仅否认先秦以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也否认周代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他把中国歷代社会一概称之为“利社会”或“專制社会”。xcvii Eberhard 则称中国古代社会为“gentry(绅士)社会”。

在布迪看来,以上观点都忽略了封建主义的政治方面,中国大多数王朝都是中央帝国,有一个食俸禄的官僚阶层,这阶层是任命的,非贵族、非世袭,大多是通过著名的考試製度入的。因此,从严格的政治观点看,只有兩個时代是“封建的”或“准封建的”(quasi-feudal),一是约公元1122-256年的周代,一是公元221-589年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分裂时代)。

布迪认为∶“封建社会”的静標準(static criteria)主要有∶主从關係(这最重要)、私人地方政府、世袭、以分封换取役的土地系統,规定主人对农民的权利、私家军队等;而“封建社会”的栋荔標準(dynamic criteria)主要有∶一个帝国的瓦解、蛮族入侵、政治统一超过经济统一、中央权威的衰落、军事技術被一个特殊集團垄断、一个普遍宗的存在使封建时代成为“信仰时代”等等。中国的周代较好地足了上述“封建社会”的静標準,而分裂时代则较好地足了“封建社会”的栋荔標準。“换言之,周代虽然产生了一个真正的封建系,它看来却是通过相當不同於其他地方封建系的栋荔而達致這種状况的;而分裂时代虽然各项条件很有利,却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封建系。”xcviii

费正清(J.Fairbank)的观点可能更典型地代表了大多数美国的中国学学者的观点。他说∶“首先,非馬克思主義者一般同意,士绅並非仅仅是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因为中国社会並沒有组成任何可以称之为封建制度的制,除非是可能在公元221年以。‘封建’這個词也许仍然是個贬斥的字眼,但這個西方述语用於中国,價值很少。例如,封建主义這個词就其用於中世纪的欧洲和本来说,所包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是束缚的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賣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賣或购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

“中国計程車绅只能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意义来理解,因为他们是同拥有地产和官职的情况相聯絡的。据中国的传统说法,狭义計程車绅地位限於那些通常通过考试(有时通过举荐或捐钱买取)取得功名的個人。這個定义的好处是显得锯涕,甚至可以用数量来表示——這種狭义計程車绅的是名列官榜,有科举功名地位的人,而不取决於他们的经济地位如何,特別是不取决於是否佔有田地,因为那是很难从歷史记载中確定其数量的。”xcix 费正清建议从经济(地产)与政治(官职)的双重意义,而不是仅仅从经济(地产)决定一切的意义上来理解中国計程車绅,但他可能低估了文化(选举)的意义。我们也许应该更恰當地把士绅视为是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三位一”,而且,文化在精英地位的取得方面起著一種关键的作用。

即使是代表著某種“烈思想”的復歸的巴林顿·尔(Barrington Moore),他在他的《民主与專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也不同意把中国入近代时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虽然他相當重视土地佔有關係的政治义。他说∶“无论如何,使用‘封建主义’並沒有使用‘官僚主义’来得更贴切。在帝国制度下的中国,並不存在一分封系統。唯一赐给军事部门的土地也是有限的。然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馬克思主義强调地主所有制这一点是完全正確的。总之,在我看来,西方学者竭否定土地所有者与政权的聯絡,而馬克思主義者则竭確認這種聯絡。”c 可以肯定的是,有一批富有的地主是没有文化的,而有一批有文化学识的人却没有地产,但是,维持秩序,保障地主财产,確保正常收租,却正是政府官僚机构的任务。加上人的过剩,就使地主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榨取农民。“到這裡,我们已接近了问题的实质。中国的地主——佃户的關係只是一種政治工,它旨在榨取农民的经济剩餘,并使之转化为令人心旷神怡的文明形。”ci

但不管如何估计中国的土地所有制的政治义,我们现在还是需要回到这一问题∶即中国一直延续到明清的土地所有制是否封建制?威廉·罗(William Rowe )谈到∶西方大多数人对中国土地问题所持的印象,是得之於约翰·巴克,R·托尼和费孝通等在二、三十年代的报告。這種印象可以锯涕简化为下面幾點∶⑴自耕农家作为农业劳的基础,独立决定選種、预算和劳等事务;⑵生产的目的是為了生存,但有大量产品投入市场;⑶聚居乡村生活,也有零星分散的居住地;⑷耕種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並且非常普遍,但要付高额的租佃税;⑸通常把土地劃分為小块,租给小家的佃农。许多人把這種制度看成是剥削的,但它幾乎不可能意味著封建主义。然而,许多歷史學家,特別是中国和本的馬克思主義者,仍把共产中国以的這種土地制度描绘成封建制度。cii

威廉·罗指出大多数歷史學家承认在中国歷史上或多或少地出現过封建社会,分歧在於確定“封建制度”这一定义的依據。一般说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種观点是,西方和中国非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都认为,中国大约在公元三世纪秦帝国建立时脱離了封建制,这一观点的核心是,强调中华帝国是一箇中央集權制的官僚国家,完全缺乏欧洲和本封建制下的诸侯约束制度。本京都学派的学者持第二種观点,他们依據比较寬泛的社会政治標準,认为封建主义在唐宋时期随著贵族的消失和科舉制度的完全建立而结束。然而,持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的人,否认中华帝国晚期缺乏封建的政治上層建築,他们的观点主要以经济组织为依據。其中东京学派内的不太正统的馬克思主義者持第三种观点,他们看到,随著莊園经济的崩溃和16世纪到18世纪间隶契约制的消失,封建制度宣告灭亡。自然,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正统馬克思主義者是持最的第四种观点,這種观点直接来源於中华民国时期關於革命战略的争论,在中国的左派學術圈内,这一权和策略之争反映在20年代末期的社会史大论战之中。ciii

至此,我们的叙述正好又回到了本章的开头,与我们开始提出的“流行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概念是如何产生的”问题衔接上了。本文的目的主要是解释的,並不是要径直否定“封建社会”概念在中国的扩大用法,而主要是想展示这一概念的由来、论定、理论依據、与中国革命的不解之缘、与西方同一概念的比较等等,至於用“封建社会”这一概念来概括自古代以来一直延续到近代的中国社会是否适,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疑问,明確的论断尚非本文所能及。无论如何,到现在为止,我们至少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了“封建社会”这一概念在中国的来龙去脉。

i 梁啟超∶“论中国与欧洲国異同”,收在《饮冰室集》 第一册,文集之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67页。

ii [英]甄克思∶《社会通诠》,嚴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新版,“译者序”,又见第15-16页嚴復按语∶“夫支那固宗法之社会而渐入于軍国者,综而核之,宗法居其七,而军国居其三。姑存此说於此,而俟之君子杨榷焉。”

iii 我曾查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郭嵩涛、曾纪泽等出使欧洲记,未發現有关西方封建社会的记述,仅在黄遵宪《本杂事诗(广注)》中,找到黄遵宪1878-79年间在本写的“氏族”、“官制”诗注中有關於本封建及为郡县的记载,而上世纪末的译著今天又颇难找到。

iv 1929年,还出版了下列有关著作∶熊得山∶《中国社会史研究》,上海∶崑崙书店1929年版;吕思勉∶《中国国制度小史》、《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国政制度小史》、《中国婚姻制度小史》,均为上海中山书店1929年版,吕氏此四书以曾编入《政治经济掌故讲义》,加以增订,改称为《中国社会史》,到1985年上海育出版社出版此书时将其易名为《中國製度史》,这是比较符实际的,因该书主要还是制度史而非社会史的研究。

v 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上海∶新生命书局1929年1月初版,1929年3月再版,第1页。

vi 同上书,第264页。我们於此已相當接近了来“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著名比喻,但这並不是说者来源於者,而是说这些认识实际上在相當程度上是當時革命时代人们的共识,而这些共识的明確又是论战各方共同积累,慢慢达到的。至於来被大大渲染了的各方的“分”和“对立”更多地是政治派別的“分”和“对立”,而不是真正學術观点上的“分”和“对立”。

vii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發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载∶《读书雜誌》1932年第2卷,第7、8期。

viii 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上海∶新生命书局1929年版,第50、190、247页。於此我们又發現这些观点相當接近於“中国近代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的著名论断,在此之,1928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第六次全国代表大會通过的决议,也认为中国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据威廉·T·罗(Rowe)的研究,是列宁在1912年最早将“半封建”一词用於中国,八年,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會上,他使用了“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概念,见罗∶“近代中国史的研究方法”,收在∶《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6-308页。

ix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海∶联书店1930年初版,收在∶《郭沫若全集》“歷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9页。

x 同上书,第6页。

xi 同上书,第28页。

xii 同上书,第154-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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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歷史上的春秋時代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歷史上的春秋時代

作者:何怀宏
类型:铁血小说
完结:
时间:2016-06-1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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